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县人社领域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武陟县人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武陟县人社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关的各类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办事指南等。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信息:武陟县人社局领导简介、局机关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所属事业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2.政策法规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武陟县人社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材料。
3.规划计划信息: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4.业务工作信息:
(1)就业创业:就业政策、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信息。
(2)社会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政策、参保指南、待遇调整等信息。
(3)人事人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评审、人才引进与服务工作等信息。
(4)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信息。
5.财政财务信息:武陟县人社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6.其他信息: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渠道
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栏等政府信息查阅点。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抖音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收到上级变更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武陟县人社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武陟县人社局办公室申请获取。
办公地址:武陟县兴华路45号
联系电话:0391-7292020
邮政编码:454950
电子邮箱:bgs7292020@126.com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武陟县人社局办公室领取或星空苹果官方推荐app网下载。
申请表应真实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5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武陟县人社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提交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邮件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申请表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发至本机关受理邮箱,并电话联系确认接收日期。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