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苹果app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县政府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参考国家、省、市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组织起草了《星空苹果app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参与,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至9月1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邮箱wzfgwcs@163.com。
附件:
星空苹果app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焦作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焦政办〔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六)货物类项目;
(七)其他类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工作程序
(一)前期工作审批手续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县级或上级发改部门审批。
1.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3.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4.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5.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除国家和省特殊规定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达到概算深度),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达到概算深度),合计总投资可以突破1000万元。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6.县发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前,项目单位需提供政府同意项目实施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批复前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或备案手续。
7.县发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8.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办理规划、立项、土地、报建等相关手续,以上手续办结后方可进行下一程序。若因相关手续不完善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二)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和编制工程预算
1.项目勘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编制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需要。
2.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根据修建性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图纸设计。预算费用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实施政府采购。
3.图纸审查。施工图纸由专业图纸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由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政府财政承担。
4.编制工程预算。项目单位依据审查后的图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预算费用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实施政府采购。
(三)《项目实施意见》和《招标文件》审批
项目单位出具《项目实施意见》、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意见,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经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审和县政府办政策法规室审核盖章后,报县政府签批。其中:100万元(含)以下工程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100万元—500万元(含)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500万元—1000万元(含)项目由县政府领导会签;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预算评审
建设工程类项目:评审部门根据经领导签批的《项目实施意见》、设计图纸和工程预算等资料,在预算控制额度内,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经县评审部门分管局长、局长、常务副县长审签后作为施工图预算。
(五)招投标和发包管理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法定情形和特殊情况外,应当实行公开招标,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投标。
1.所有招标项目的报名、投标保证金收取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立完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透漏报名信息。
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3.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可同时聘请社会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
4.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处理质疑投诉工作。
5.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严格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六)监理派驻及工程施工
对必须进行监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监理单位与被监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理。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政府投资项目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项目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工程质量、项目进度、施工安全等方面的全面管理。
(七)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更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
1.工程变更条件
(1)因国家政策调整,确需增加投资概算或变更工程的;
(2)原设计文件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环境等)不符,无法具实指导施工;
(3)地质勘探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文件不准确,甚至出现重大偏差;
(4)设计文件中存在重大错误、漏项、缺项或不完善情况,且影响建筑物必要的正常使用功能;
(5)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2.工程变更审批
施工期间涉及工程变更的,在变更前应由项目单位提供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本单位代表共同提出的工程变更意见,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项目单位按照以下计划额度审批权限的划分,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5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同一项目工程变更超过两次(含两次)或变更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不含10%),县政府原则上不予审批。
(八)验收、结算和付款
1.阶段性验收和付款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需分阶段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合同提出建议;其中,中央预算资金项目和专项债项目需县发改部门提出意见;县财政部门负责核对已支付情况和现申请支付的额度;逐级报领导审签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2.竣工结算和付款
项目单位向县政府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请示。按照县政府的批示,评审部门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并出具结算报告报县政府审签。项目单位依据县政府审签,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项目单位向审核部门提供竣工报告、工程结算、变更资料、合同、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工程结算。项目单位要确保送审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九)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材料价认价依据
材料认价依次按照《武陟县建筑工程允许调差材料预算价格》《焦作标准造价信息》《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上述信息中未包含材料采取市场询价确定。
(十)国有资产登记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对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工程、办公设备等,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增固定资产,并向县国资部门报送增加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对应做好固定资产的台账登记。
(十一)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一)规划设计单位因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不完整或其他重大疏忽情形造成工程变更的,依据合同约定扣除其相应设计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时,有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疏忽情形导致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缺项的,依据合同约定扣除其相应造价咨询费用。
(三)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特别是恶意趋利变更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四)项目单位作为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对工程变更的约束,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变更的、同一项目变更超过两次(含两次)或变更金额超过10%的(不含10%),项目涉及的财政资金一律不予拨付。资金缺口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应扣减项目单位预算经费,县政府约谈项目单位主要责任人。对变更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及人员违纪违规情况由县纪委监委进行查处。
四、附则
(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自发文之日起,《星空苹果app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武政办﹝2023﹞6号)废止。